今天跟大家谈谈安徽省检察院公布今年3起涉疫典型案例,和新冠蛇胆川贝枇杷对应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近期,全国局部聚集性疫情呈现多发、大范围、频繁发生的特点,给疫情防控带来新的挑战。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策部署,及时从严惩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妨碍依法防控疫情的犯罪行为,确保抗击疫情依法、走上法治轨道。
为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切实筑牢严防境外输入、境内反弹的防线,安徽省检察院近日公布了三起涉嫌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案件。典型。
目录
案例二明知进口火龙果涉疫情仍非法销售——吴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三为疫情防控强行充值、妨碍公务——唐某某涉嫌妨碍公务
案例一
隐瞒行程导致新型冠状病传播
——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例概要】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及其家人常年居住在省外。2022年3月13日,其省外居住地发生新型冠状病疫情。当地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要求市民非必要不要离开上海。确需出城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3月18日至22日,该住所新增确诊病例2例,无症状感染者106例。同年3月9日,芜湖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近期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省外中高风险地区来芜人员加强排查和排查。实行“三天两检+11天健康监测”或“7天居家隔离+7天健康监测”规定。3月13日,繁昌区卫健委发出《致居民的一封信》并在各社区张贴,要求民众非必要不要前往繁昌,从疫区返回时向社区报告,并实施居家隔离监测。措施。
3月22日,胡某某出现咳嗽等症状,当晚他在省外某区药店购买了复方氨酚溴胶囊和蛇胆川贝枇杷膏。随后,胡某某与妻儿商量后决定返回繁昌。3月23日凌晨3点左右,三人从省外驾车抵达繁昌区峨山高速路口,交通检疫点执勤人员核对两码并进行核酸采样,并发现胡某某等人已从省外返回台湾,于是要求胡某某等人扫描二维码登记回国人员,但胡某某等人虚假登记,返回地点为宣城泾县安徽省城市。
3月23日9时06分至11时40分,胡某某等人未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在核酸检测结果报告回来之前,他们前往繁长区一家面馆、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等公共场所,然后返回繁长区。范阳镇某社区。当日14时00分左右,繁昌区卫健委打电话询胡某某是否报备,并告知其需要居家隔离。胡某某谎称自己已经离开繁昌,后来因害怕自己在繁昌区范阳镇某小区再打电话回电。15时25分,当社区工作人员核实住址并实施管控措施时,胡某再次隐瞒行程,谎称居住在繁昌区新港镇某小区。
16时00分左右,胡某某因症状加重,驾车前往三山经济开发区诊所就诊。途中,他接到新港镇社区工作人员的电话。社区工作人员通知他必须居家隔离,并要求进行居家核酸采样。胡某某仍继续隐瞒行程。17时10分,胡某某等人到达三山经济开发区一卫生院。接诊医生测量胡某某体温为38度,发现他是从省外回来的,症状疑似新型冠状病肺炎。他立即向卫健委报告。18时13分,胡某某被转运至定点医院救治。3月24日凌晨,胡某某被诊断出患有新冠肺炎。
经查,胡某某为繁昌区“零病例”。截至4月12日,繁长区累计新型冠状病肺炎确诊病例6例,无症状感染者58例。已隔离接触者36人、密切接触者95人。胡某某的行为导致整个繁昌区封闭管理,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停工停产,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严重妨碍疫情防控秩序。
胡某某的犯罪线索是繁长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配合室派出的检察官在分析确诊案件轨迹时发现的,立即建议公安机关进行初步侦查。3月26日,公安机关以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3月27日,繁昌区检察院提前介入,积极指导调查取证。胡某某于4月2日治愈出院,当日19时00分,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原则】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行为,构成犯罪。传染病防治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或者依法确定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的传染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疫情期间,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居家隔离监测、如实报告出行行程等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新型冠状病传播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侦查涉疫情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开展早期干预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畅通公诉人正常的信息报告渠道。充分发挥侦查督察协作办公室重要沟通衔接机制作用,发现涉疫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出初步侦查建议。二是多种干预手段并行运用。疫情期间全区静态管理期间,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卷宗同步审查、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第一时间掌握案件侦查情况,提出取证建议。三是上下联动,全面指导查处。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上级检察机关充分审议核对下级检察机关早期介入侦查的意见,根据侦查提出必要、可行的取证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等情况,共同做好提前干预,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案例2
明知进口火龙果与疫情有关,仍非法销售
——吴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概要】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与家人在安徽省休宁县共同经营一家水果店。2022年1月1日,吴某某前往外省某市农产品物流中心采购30箱从越南进口的红火龙果,该果于当日运抵休宁县。当日晚,外省某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对物流中心进口水果进行抽样检测时,发现该地新型冠状病核酸检测不合格。该批次进口火龙果呈阳性。经营者被隔离观察,物流中心进口水果区被封闭管控。
1月2日上午7点左右,外省某市某区公安局接到该区防疫专项组的命令,对该批进口火龙果去向进行核实。该局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吴某,告知其对采购的该批火龙果进行抽检的情况。如果核酸检测呈阳性,必须单独存放,未经当地防疫部门处理后不得对外出售。吴某某当天准备采购的火龙果单独存放在休宁某社区的冷库中,但他没有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其行程安排或该水果的疫情相关情况。
1月9日至10日,吴某某安排工人将7箱火龙果搬运至店内销售,未进行消。1月11日,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工作指令,对该县进口火龙果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吴某某未如实申报其进货、销售情况。1月12日11时许,休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防疫办通知,县内一家水果店从外省某市采购越南火龙果,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当日20时56分,在吴某某存放火龙果果冻的仓库进行环境采样,采样结果为弱阳性;当天,对接触过火龙果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排查,并落实了管控措施。
经查,吴某搬到店里出售的涉疫情火龙果部分已售出,部分销往休宁县一所学校。1月12日,休宁县封锁了吴某某存放涉疫火龙果冻仓库的小区和休宁县一所学校。小区被封锁至次日凌晨。一所学校持续管控5天,2300余人接受核酸检测。对22名暴露者进行检测、集中隔离和管控,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2022年1月13日,休宁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认为本案是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疫情涉案案件。立即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督促公安机关立案,积极指导调查取证。当日,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并对吴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原则】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疫区销售、运输未经消、可能被传染原体污染的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感染。传播传染病或者依法确定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的传染病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疫情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疫区销售、运输未经消可能被传染原体污染的物品,造成新型冠状病传播严重风险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任。
疫情发生以来,多地陆续报告进口食品呈阳性。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案件办理,协助疫情防控。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协作办公作用,发现涉疫案件线索立即介入,及时督促公安案件侦查和后续工作。
案例三
强行充值卡妨碍疫情防控公务
——
唐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
【案例概要】
2021年7月29日,为有效应对南京等地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严峻形势,天长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将在各高速公路出口设立交通管制站通往江苏、国省干道、市内县乡公路。在检查点,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负责车辆引导分流、维持行驶秩序、查验健康码等工作。
同年8月3日,天长市公安局野山派出所辅警王某某在按照天长市疫情防控要求设立的野山镇金牛湖检查站执勤。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当日22:00左右,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驾驶苏某小车前往检查站时,王某某按照规定检查了唐某某及车上两名乘客的健康码和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符合防疫工作要求。
因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无法出示核酸检测证明,王某某要求扣留其驾驶证、行驶证,直至唐某某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调头车辆返回原路。返回。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拒不配合,加大油门,强行闯大门,并将王某某拖倒在地,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四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擦伤、挫伤,属轻伤。
次日,唐某某到天长市公安局野山派出所投案自首。由于疫情原因,天长市公安局没有对唐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当天将其取保候审。案发后,天长市检察院立即派员提前介入,指导侦查。2022年1月4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主诉检察官对唐某某进行了法制教育,并指出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唐某某表示,自己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并承认了自己的罪行。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原则】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要求,保障检测秩序,维护人员流动监测、医护人员防护等工作有序开展,是及时阻击的关键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有序进行。重要的。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包括在依法依规行使国家疫情防控管理职权的组织中担任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不纳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履行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疫情期间,辅警等人员虽然不纳入国家编制,但协助执行疫情防控公务,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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