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关于懵!“新冠肺炎”更名后,赔付门槛竟被抬高!“新冠险”理赔,太难太难和这样的新冠保险理赔病历相关题,你想知道有那些呢?下面就让小编带你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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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不少市民通过上海频道“求助”门户向“新民帮能帮”反映,在申领“新冠诊断保险”保险金时遇到理赔困难。近一个多月时间,从“新型冠状病肺炎”到“新型冠状病感染”、疾病更名、人们居家隔离……引发了各类“新型冠状病保险”理赔纠纷。保险公司为何屡次拒绝理赔?对此,新民晚报《新民助力农夫》编辑展开调查。
不是肺炎
拒绝支付赔偿金
去年3月,公民陈先生购买了“COVID-19保险”。保单期限1年,保费68元。被保险人为投保人陈先生的父亲。根据保单协议,保险责任包括“新冠诊断津贴”,保险金额为5000元。特别说明本保险的新冠诊断津贴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诊断出患有2019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诊断保险金额一次性赔付。
陈老师的父亲于2022年12月30日感染新冠,次日前往宝山区一家三甲医院就诊。除了病历外,患者还有核酸阳性记录。随后,陈老师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他们需要有CT扫描显示的肺炎症状,否则他们将拒绝赔偿。”陈老师说,我在手机上购买时,保险页面并没有显示诊断必须“绑定”CT,电子保单上也根本没有提及。
在多次交涉中,保险公司态度发生转变,从一开始的“拒绝赔偿”,到“赔偿300元”,再到“赔偿500元”。在通话录音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理赔金额将定为500元,而不是保单上的5000元。遭到陈老师拒绝后,保险公司于1月17日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案件已结案,拒绝理由是“其他”。
陈老师收到拒绝赔偿通知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理赔金额定为500元
居家隔离
无法证明
在“COVID-19诊断保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发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但“新十条”出台、“乙、乙类”降级后,轻症患者普遍居家隔离。我根本没有去医院的经验。市民裴先生称,去年3月,他购买了“禅无忧互联网-蚂蚁版”,保费69元,保险期限一年。被保险人为本人。对于新型冠状病的诊断,该保险的赔偿限额为2万元。
裴老师于去年12月17日感染了COVID-19。他向保险公司报告了这一情况。然而,他已经等了一个月了,依然没有任何结果。新民晚报《新民帮扶》编辑了解到,保险公司告诉他,缴纳诊断保险金需要被保险人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COVID-19诊断证明。这让裴老师很为难。发病时,他在家隔离,仅有核酸检测阳性记录。康复后,他去医院索要诊断证明,但医院拒绝了。
裴老师购买的“新冠保险”保单
“整整一个月,客服只打了一次电话,感觉像是在耽误时间。”裴老师告诉新民晚报《新民求助》编辑,案件刚报道时,保险公司就指派了一名保险调查员,还表示会提供上门服务。随后,实勘人员不仅没有上门拜访,甚至连电话也没有打。
索赔门槛
擅自筹集
索赔很难解决,题出在哪里?保赔网首席律师刘建一指出,2022年12月,“新型冠状病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感染”。重点是,在更名之前,保单上写的是“新型冠状病肺炎”,现在变成了“新型冠状病感染”。一些保险公司以疾病名称不同为由,擅自增加“需要肺部检查影像”等理赔内容。条件,提高被保险人的索赔门槛。刘建一认为,此次更名是政策调整。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影像诊断”,且被保险人出具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保险公司应支付正常赔偿。
“新型冠状病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感染”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本轮感染高峰期间,大部分患者都在家自我隔离。他们没有医疗机构的确认证明,只有核酸或抗原检测结果呈阳性,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赔偿条件。
刘建一表示,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基本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来说将是不合理的。如果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重新谈判;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合同。他建议保险公司适当放宽赔付门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与被保险人合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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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俊义
文字|夏云
编辑|俊毅姚楚杰徐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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