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运输搬家,济南到乌鲁木齐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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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济南到乌鲁木齐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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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东省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有关的车辆维修、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元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公平竞争,禁止违法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保证运输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业的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的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歇业


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商业运输和非商业运输。一切以营利为目的并产生各种形式成本结算的道路运输均为商业道路运输;一切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单位和个人服务、不产生任何形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均为非经营性道路运输。运输。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运力配置和车辆维修网络布局进行宏观管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申请经营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审查批准后,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申请开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生产自用货车、非营业性汽车外,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人民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或者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合格证”,每辆车一张,随车携带。从事商业客运、货运的非营业运输车辆经批准,发给商业《道路运输证》。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搬迁或者变更名称、经营项目,必须征得原批准经营的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税务部门。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暂停、停止经营的,应当报原批准经营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客运班车运营不满三个月的,不得暂停或者停止运营。


第十二条经批准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业的,没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证书进行年检。审核通过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五条涉外商业道路运输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开放审批。


第三章客运


第十六条班车客运的运营线路、航班、经停站、班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批准。操作人员不得进行未经授权的更改。城市区域固定停车位的设置,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建设部门确定。


客运线路经营权可以按照公平竞争原则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设置营业标志、张贴出租价格标准和投诉电话,并配备和使用出租车计价器。


出租车必须根据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路线,不得故意绕行或者拒绝搭载乘客。


第十八条旅游巴士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和区域运营,并悬挂旅游标志。


第十九条客运包车应当凭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包车牌运营,使用包车车。


第二十条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支付的价及时交付相应车,按照车注明的日期、车次、地点运送旅客,不得无故调换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给旅客。其他用于中途运输。


因客运经营者的过失导致旅客误乘、错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或者安排换乘;旅客受伤或者行李丢失、损坏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交车在本市城区以外经营客运的,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不得从事道路客运;不得在省人民政府拖拉机行驶的路段和时段从事货物和其他运输。


第二十三条在国家、省出台新规定之前,客运出租汽车仍按现行制度管理。


第四章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商业道路货物运输应当遵循公平竞争、择优托运的原则,双方应当签订运输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垄断商品供应。


第二十五条运输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运输并有证明文件的物品时,托运人必须办理运输许可手续。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港口、车站、厂矿企业的道路货物运输,由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协调,保证运输畅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紧急军事等交通运输任务,交通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确保按期完成。


第二十八条零担货物运输班车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营。


集装箱、危险品、大件等特殊货物的运输,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悬挂专用运输标志。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


第二十九条外省货运车辆进入本省从事场内运输作业的,由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超过30天的,须向当地交通部门缴纳费用。


第五章车辆保养


第三十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汽车维修生产许可证》,按照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的技术等级进行作业,不得修理超出技术等级的车辆。


第三十一条车辆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对车辆进行维修,并对维修车辆实行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制度。车辆修理出厂时,车辆维修经营者应当向修理者提供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技术资料。


第三十二条车辆维修经营者不得修理报废车辆或者使用零部件组装车辆。承接车辆改装、改造业务,必须事先查看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修理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修理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车主到指定的经营场所修理车辆。汽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采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招揽车辆维修业务。


第六章运输、装卸


第三十四条在车站、港口、码头、仓库、厂矿、建筑工地及其他货物集散场所从事道路运输、装卸、装卸活动的,必须在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


企业事业单位有自己的运输装卸队伍从事运输装卸作业的,必须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运输、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保证装卸质量,不得强行装卸、粗暴装卸。装卸经营者因过错造成货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托运人隐匿、谎报货物重量、性质,或者货物中含有危险品,造成装卸机械设备损坏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因此造成托运人货物灭失,装卸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从事商业搬迁、运输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有关搬迁、装卸的规定。


第七章运输服务


第三十八条道路运输服务业务包括为道路运输服务的客货运输场、客货停车场的经营,客货运代理、配载、中转、联运、货物包装、运输信息服务、货物仓储、汽车、摩托车车辆配件销售、车辆租赁、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及从业人员培训等


第三十九条道路客货运输车站或者经营性停车发车场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符合规定的站级标准。


第四十条货运代理企业、多式联运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发生货物质量事故的,应当先行赔偿,再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货物运输、配载服务经营者应当向双方提供准确的车辆、货源信息,并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四十二条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储存条件和有效期分类储存。因保管不当造成货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经营者销售的零部件应当有明确的产地、商标和合格证,并明码标价,保证质量。


第四十四条设立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必须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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